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》
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于2007年12月28日,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的形式發布,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。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,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,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,防止和減少事故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。
該規定與從業人員相關的規定如下∶
(1)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套治理制度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。
(2)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,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。
(3)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,均有權向專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。
(4)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,鼓勵、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,鼓勵社會公眾舉報。對發現、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,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。
(5)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,
故發生。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,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,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,設置警戒標態、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;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、設施、設備,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,防止事故發生。
(6)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。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,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;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,應當采取撤離人員、停止作業、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。